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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交通新聞稿

新聞類別:新聞發布

業務分類:監理

發布日期:112-07-28

發布單位:路政司

交通部對於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放寬新制[道交條例],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嚴重超速、速限)」之說明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放寬新制[道交條例],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嚴重超速、速限)」,交通部表示,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該規定係於106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爰該部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相關委員對於該議題亦相當重視,併同提案審查,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爰擬維持該規定。

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係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查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持續上升之趨勢,111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本次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另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之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本係駕駛人應遵守之行車規定,更應避免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之行為,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該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爰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 聯絡人
    路政司趙晉緯專門委員
  • 聯絡電話
    02-234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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