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行政救濟
發布日期:115-02-12
發布單位:法制處
如果人民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或是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處分而涉訟者,或是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者,係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北、臺中、高雄)提起通常訴訟程序。
至於上述類型以外之行政處分,則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臺中、高雄)提起通常訴訟程序。
若訴願決定確定者,可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向本處會提起再審程序。若仍有訴願方面疑問,請洽本部法制處訴願審議委員會。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係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北、臺中、高雄)提起簡易訴訟程序。
其中不服行政機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