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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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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發布日期:115-06-26

更新日期:115-06-26

發布單位:秘書處

分類: 一般公告

國際會議廳提供利用案
「國際會議廳提供利用案」投標須知    
一、 本標案名稱:國際會議廳提供利用案
二、標的物為:詳如本案提供利用案契約相關規定。    
三、費用:定額權利金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年,經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請參考本案提供利用案契約相關規定。
四、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及營運建議書。
五、本案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六、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七「國際會議廳提供利用案」投標須知    (公共工程委員會114.12.31版)
一、本標案名稱:國際會議廳提供利用案
二、標的物為:詳如本案提供利用案契約相關規定。    
三、費用:定額權利金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年,經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請參考本案提供利用案契約相關規定。
四、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及營運建議書。
五、本案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六、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七、廠商投標文件遞送方式:以書面方式投標。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十、本案不允許提出代替方案。
十一、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廠商資格審查表1份。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份。
       (3)廠商納稅之證明1份。
       (4)廠商信用之證明1份。
       (5)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6)投標廠商定額權利金報價單
      (7)切結書
      (8)營運建議書1式12份
十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
      用英文。
十四、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
十五、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部0311會議室
十六、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3人。
十七、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
      性分別裝封。
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40萬元整。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兑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
      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
      長90日。
二十、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應於15日內訂約,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
      限為決標次日起15日內,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
      機關申請,於決標後1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二十一、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交通部秘書處;或金融機
      構帳號:(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
      24290102121008,收款人戶名:交通部,匯款種類:公庫匯款,匯款請
      註明資金用途)。
二十二、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十三、本案: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二十四、決標原則:本案係參考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擇最優勝廠商者辦理議價,
        並經議價後不低於本部底價後決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
        評選須知。
二十五、本案非複數決標。
二十六、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註聲明事項,其中第 1 項至第 7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餘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
(五) 營運建議書
 以A4紙張、中文直式橫向由左至右書寫,左邊裝訂,特殊的圖表允許使用其他適合大小的紙張,如圖表採用A3紙張時,折成A4規格並以2頁做計算,另應加裝封面、目錄、編頁碼,裝訂成冊,總共印製10份,頁數限制50頁,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經營管理實績:
    (1)公司介紹。
   (2)實績說明:經營國際會議廳之相關經驗介紹及過往實績。
2.經營構想計畫:
    (1)執行計劃之策略及管理能力。
    (2)政策配合規劃(如臺北市政府、交通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使用需求配合,請參酌契約附件三 場地設施保留使用需求及使用優惠原則)
    (3)緊急應變措施【如:遭逢天災、意外之緊急因應對策等】
    (4)投資計畫【350萬元之投資計畫含投資項目及金額】。
    (5)行銷計畫
    (6)設備(施)維護計畫。
    (7)公共區域環境之維護計畫。
 3.財務計畫:
     (1)財源籌措方式。
     (2)各年度損益預估。
   4.權利金支付計畫:定額權利金之報價、預期未來營收成長之金額及其連帶之營運權利金變動。
   5.創新優惠服務項目:
      (1)優惠措施。
      (2)其他具體承諾。           
二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
      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一、資格文件:
1.未依本須知規定檢附廠商資格文件者。
2.投標廠商聲明書有其附註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者、或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價格文件: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
4.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5.塗改處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6.報價未以中文大寫數目字填寫或鍵入。
7.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識。
8.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9. 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或其印文或簽署不能辨識。
10.未能辨識標價之情形者。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採電子領標者,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檢附。
2. 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3. 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者。
二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交通部(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二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三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廠商資格審查表。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授權書。
       (7)切結書
       (8)定額權利金報價單
       (9)評選須知
       (10)標封外封套
       (11)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三十二、現場實勘:
 欲參與現場實勘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前,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8時至下午5時)事先來電告知(02-2349-2452),甲方可派人到場說明,並陪同至甲方國際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4號)現場瞭解營業環境。
三十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三十四、投標文件須於115年7月9日17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0029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樓交通部收發室。
三十五、本採購決標後簽約方式:以書面文件簽約。
三十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    本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地址 :10029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2.    本部政風處電話:(02)23492541-3、信箱:臺北郵局第 177-17 號信箱 。
3.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 真:(02)87897554、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三十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 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
               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24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十八、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
廠商投標文件遞送方式:以書面方式投標。
八、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十、    本案不允許提出代替方案。
十一、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二、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廠商資格審查表1份。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份。
       (3)廠商納稅之證明1份。
       (4)廠商信用之證明1份。
       (5)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6)投標廠商定額權利金報價單
      (7)切結書
      (8)營運建議書1式12份
十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
      用英文。
十四、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
十五、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部0311會議室
十六、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3人。
十七、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
      性分別裝封。
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40萬元整。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十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兑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
      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
      長90日。
二十、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應於15日內訂約,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
      限為決標次日起15日內,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
      機關申請,於決標後1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二十一、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交通部秘書處;或金融機
      構帳號:(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
      24290102121008,收款人戶名:交通部,匯款種類:公庫匯款,匯款請
      註明資金用途)。
二十二、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十三、本案: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二十四、決標原則:本案係參考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擇最優勝廠商者辦理議價,
        並經議價後不低於本部底價後決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
        評選須知。
二十五、本案非複數決標。
二十六、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註聲明事項,其中第 1 項至第 7 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餘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
(五)     營運建議書
 以A4紙張、中文直式橫向由左至右書寫,左邊裝訂,特殊的圖表允許使用其他適合大小的紙張,如圖表採用A3紙張時,折成A4規格並以2頁做計算,另應加裝封面、目錄、編頁碼,裝訂成冊,總共印製10份,頁數限制50頁,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經營管理實績:
             (1)公司介紹。
(2)實績說明:經營國際會議廳之相關經驗介紹及過往實績。
2.經營構想計畫:
          (1)執行計劃之策略及管理能力。
          (2)政策配合規劃(如臺北市政府、交通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使用需求配合,請參酌契約附件三 場地設施保留使用需求及使用優惠原則)
          (3)緊急應變措施【如:遭逢天災、意外之緊急因應對策等】
(4)投資計畫【350萬元之投資計畫含投資項目及金額】。
          (5)行銷計畫
          (6)設備(施)維護計畫。
(7)公共區域環境之維護計畫。
          3.財務計畫:
          (1)財源籌措方式。
          (2)各年度損益預估。
          4.權利金支付計畫:定額權利金之報價、預期未來營收成長之金額及其連帶之營運權利金變動。
          5.創新優惠服務項目:
          (1)優惠措施。
(2)其他具體承諾。           
二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
      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一、資格文件:
1.未依本須知規定檢附廠商資格文件者。
2.投標廠商聲明書有其附註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者、或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價格文件: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
4.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5.塗改處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6.報價未以中文大寫數目字填寫或鍵入。
7.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識。
8.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9. 無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或其印文或簽署不能辨識。
10.未能辨識標價之情形者。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採電子領標者,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檢附。
2. 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3. 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者。
二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交通部(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二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三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廠商資格審查表。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授權書。
       (7)切結書
       (8)定額權利金報價單
       (9)評選須知
       (10)標封外封套
       (11)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三十二、現場實勘:
 欲參與現場實勘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前,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8時至下午5時)事先來電告知(02-2349-2452),甲方可派人到場說明,並陪同至甲方國際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4號)現場瞭解營業環境。
三十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三十四、投標文件須於115年7月9日17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0029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樓交通部收發室。
三十五、本採購決標後簽約方式:以書面文件簽約。
三十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    本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地址 :10029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2.    本部政風處電話:(02)23492541-3、信箱:臺北郵局第 177-17 號信箱 。
3.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 真:(02)87897554、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三十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
       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
       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24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十八、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
 
相關附件:
  • 資格審查表
    • 資格審查表
  • 利用案契約
    • 利用案契約
  • 借用契約
    • 借用契約
  • 投標須知
    • 投標須知
  • 評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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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標廠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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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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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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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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