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區
發布日期:108-10-08
發布單位:人事處
分類:待遇福利、退休撫卹
限制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自108.08.23失其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782號:
一、爭點: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7條第2項、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至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關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變更公務人員退撫給與之條件與計算基準、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削減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限制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憲?
二、上述爭點中,有關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08.08.23),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782號之摘要、解釋文、解釋理由書請參閱附檔,或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網站查詢: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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