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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交通新聞稿

新聞類別:新聞發布

業務分類:監理

發布日期:114-02-25

發布單位: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交通部對於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放寬道路條例)」之說明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放寬道路條例)」,交通部表示,道路係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道路主管機關在安全第一之原則下,依據各種法令及規範,並綜合衡量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駕駛人應遵守速限行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爰宜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民眾並可就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交通部說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係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由原來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亦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爰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經統計,修法前後一年違規案件數量,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案件,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另經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之事故件數分別為死亡人數36人、32人;受傷人數1891人、1062人,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另有關提高道路速限部分,交通部指出,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惟其亦代表更低之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之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以道路安全優先之前提下,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20公里之提議較不可行,惟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之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


交通部呼籲,道路速限本係駕駛人應遵守之行車規定,駕駛人應避免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之行為,民眾如對於個別路段之速限認為設定不合理,可向道路主管機關反映,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法規施行狀況,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 聯絡人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林采蓁/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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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492151
  • 聯絡人
    路政及道安司/陳柏源/科長
  • 聯絡電話
    02-234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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