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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交通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5-08

發布單位:路政及道安司

分類:公路運輸

交通部籲請不再增設紅藍爆閃燈,儘速提改善計畫
設置紅藍爆閃燈係為在易肇事地點改善期間之交通事故防制空窗期、提高防制即時性,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紅色與黃色閃光燈號之警示方式概念相同,然現行紅藍爆閃燈未有設置規範且規格不一,為免產生爭議,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之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惟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交通部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段)、路中(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之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此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每年辦理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定期協助各縣市政府就每個肇事程度嚴重路口,實地現勘、碰撞構圖分析、確定改善方案,搭配每年路口安全改善研究計畫,提供各縣市政府最新改善工具,檢視路口潛在危險,以便提早改善。
另交通部前於113年1月4日邀集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就轄內已設置紅藍爆閃燈地點研擬改善計畫,若是以標誌、標線、號誌即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核定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113-116年)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俟改善工程完竣後,已裝設之紅藍爆閃燈即應予以清除。
交通部再次提醒,各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以利用路人知悉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
  • 聯絡人
    朱大慶科長
  • 聯絡電話
    02-234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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