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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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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分類: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交路九十字第000八八三號
主旨: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依據: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000三三號函。
公告事項: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副本:司法院(請惠予轉函所屬法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務部、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機械停車設備學會、台北市停車場商業同業公會(請函轉所屬會員並加強對會員宣導)、本部中部辦公室、秘書室(請刊登公報)、資訊中心(請刊登上網)、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消保小組、路政司(以上均含附件)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關附件:
  • 計時計次路外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
    • 計時計次路外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封面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封面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_.pdf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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