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業務採用國際公約資訊
發布日期:104-08-20
發布單位:航政司
分類:航政業務採用國際公約資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交航字第10498001451號
主旨:公告採行「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規定,施行日期由本部依據該公約生效日另定之。
依據:商港法第75條、船舶法第101條。
公告事項:
一、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恐造成外來生物影響港口國海洋環境生態,並衍生微生物病源入侵危害之疑慮,國際海事組織已制訂「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壓艙水公約),預計於2017年生效;為維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採行壓艙水公約規定,並依據公約生效日由本部另定施行日期。
二、為維護我國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及考量船舶裝載壓艙水需求,配合規範進入我國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之國際及兩岸航線船舶壓艙水交換與排放行為,依壓艙水公約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壓艙水公約B部分船舶管理和控制要求,船舶應備有B-1規則壓艙水管理計畫、B-2規則壓艙水紀錄簿,及依據船舶建造年份與壓艙水艙容積,符合D-1與D-2時程規範之B-3規則船舶壓艙水管理。
(二)依壓艙水公約D部分D-2規則,訂定壓艙水水質性能標準(Ballast Water Performance Standard)。
(三)依壓艙水公約D部分船舶壓艙水管理標準,船舶應配置經國際海事組織(IMO)批准通過之壓艙水管理系統,且符合D-2壓艙水水質性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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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鍾啟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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