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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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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業務採用國際公約資訊

發布日期:101-09-21

發布單位:航政司

分類:航政業務採用國際公約資訊

公告採用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102年(西元2013年)1月1日施行。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102年(西元2013年)11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62次會議於100年7月15日採納之MEPC.203(62)決議案,就「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73/78及1997年議定書)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進行修正,主要為新增船舶能源效率相關規定及訂定「國際能源效率證書」(IEEC)。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提昇船舶能源效率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本部准予同意採用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102年(西元2013年)11施行。
二、本規則有關船舶能源效率規定,說明如下:
(一)船舶能源效率之規定適用於400總噸以上之任何船舶,但對於在管轄水域內航行的船舶則儘可能符合。
(二)船舶能源效率之評估基準為能源效率設計指標(EEDI)。102年1月1日以後簽約(若無合約,則以102年7月1日以後安放龍骨取代)或104年7月1日以後交船之新船,或經重大改裝之新船或現成船,應計算EEDI計算值(Attained EEDI)與EEDI要求值(Required EEDI),EEDI計算值應小於或等於EEDI要求值。主管機關得將上述適用日期延後4年實施,但應報知IMO。
(三) 船上應備有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計畫書(SEEMP),新船於初次檢驗時實施,現成船則於102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國際防止空氣污染(IAPP)中期或換證檢驗時實施。

 

(四)船舶於船舶能源效率檢驗合乎規定後發給國際能源效率證書,該證書永久有效,除非撤銷、換旗或證書重發。
三、檢附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該等文件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相關附件:
  • MEPC.203(62)
    • MEPC.203(62)
  • 國際能源效率證書
    • 國際能源效率證書
  • 公告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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