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息
發布日期:096-06-01
分類: 一般公告
路邊停車場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車之場所(有別於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所設置供停車之場所),主管機關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持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功能(請參見停車場法第2條第2款、第12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相關規定)。
我國實施路邊停車收費制度,多由巡場員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駕駛人無需先行繳費,僅需於駛離前洽現場巡場員繳費,若未遇巡場員,亦可在繳費期限內繳費;各地主管機關為兼顧交通管理需要及便民考量提供駕駛人先使用後繳費之方便性,自數年前起陸續與便利超商簽約代收停車費,且無法於停車當日繳費者,尚給予7日至30日不等之補繳期間;94年2月5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第2項之欠費追繳之……」,並自94年9月1日施行。前述規定係基於路邊停車費平均每筆約40元,依各縣市現行路邊停車收費方式,須維持處罰規定以防止駕駛人蓄意逃避繳費,惟為避免上述駕駛人未收到繳費通知單或遺忘繳費即遭處罰,明定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補繳;又辦理催繳作業必要之工本費用平均每筆約50元,若駕駛人蓄意等待主管機關催繳後始前往補繳停車費,主管機關卻需自行吸收工本費,顯然不敷成本,故明定催繳作業必要之工本費用亦向駕駛人收取。(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歷次公布及施行日期等修正沿革,可自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站之「監理法規檢索」區查詢)
為避免駕駛人因各種原因未能於繳費期限內繳納路邊停費而遭受罰鍰處罰,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除依法公告路邊停車收費相關規定外,並視當地特性提供各項便民措施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通知及電話查詢、傳真回覆查詢、網路查詢、信用卡繳費、手機繳費等,詳見各縣市政府路邊停車費網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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