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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8-05-14

發布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分類:空運

針對長美公司購買之航空器停放於桃園機場所衍生保管及停留費疑義說明稿

 桃園機場公司說明稿
  針對長美公司購買之航空器停放於桃園機場所衍生保管及停留費疑義,桃園機場公司說明如下:
1.依「航空保安管理辦法」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就航空器負保管責任,長美公司向泰國東方航空(Orient Thai Airlines,OEA)所購買波音B747-400航空器,依該航空器所有權移轉之時間點,產權移轉前由泰國東方航空(或其受託人長榮航太公司)負保管責任,而產權移轉後則由長美公司負保管責任;該航空器非桃園機場公司之財產,亦未受託管理,機場公司並無相關保管責任,長美公司所宣稱32件零件遺失等情事,屬其與泰國東方航空間之買賣爭議。
2.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桃園機場公司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依航空警察局制訂之「臺灣桃園國際航空站保安計畫」,訂定安全維護計畫經航警局核定後實施,民航局及航警局每年皆會對桃園機場執行航空保安檢查及查核作業;另機場公司依安全維護計畫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如電子圍籬、監控系統),其目的是在維護機場專用區的安全秩序,而非監控航空器本體。機場公司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作業,並無長美公司所指稱之國安問題。
3.停放於桃園機場之航空器均應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設施收費基準」收取停留費用,長美公司所積欠之停留費,機場公司已依法辦理行政執行。
法規參考: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6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監控航空器附近活動之人員及車輛,並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進入航空器。」、同法第7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關閉艙門。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

  • 聯絡人
    劉曉萍
  • 聯絡電話
    03-273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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