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7-09
發布單位:公路局
分類:公路運輸
針對遊覽車駕駛工會反對加裝駕駛識別設備回應說明
交通部114年5月9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4,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駕駛識別功能設備,並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公路局表示,修法是因目前遊覽車GPS設備僅能獲得車輛定位資訊,無法獲知該車輛之駕駛人,鑑於駕駛人駕駛工時違規具有發生事故之潛在風險,近年重大事故如國道古坑段遊覽車撞擊小客車事故、太平山遊覽車翻覆事故等案件,經調查皆發現肇事業者涉有違反駕駛工時相關規定之情形,所以透過修法導入駕駛身分識別將使業者及監理機關能清楚掌握駕駛人勤務及駕駛時間,以避免疲勞駕駛,減少未來事故發生機率。
針對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所稱強制要求加裝其他設備及額外負擔資料通訊月租費一事,公路局說明,駕駛識別規範之要求,是指應由車輛端即時回傳駕駛資訊至業者設置之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由該系統隨車輛GPS訊號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至本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若業者採取之駕駛識別方式符合上開功能要求,並未限制採用何種型式或設備規格,至於回傳駕駛資訊之傳輸費,經洽詢車機系統商表示駕駛資訊係透過既有GPS訊號回傳,無須增加額外通訊傳輸費用。
另公路局表示,若業者有加裝相關設備之需求,為協助業者裝置,該局已有辦理配套補助作業,相關補助作業要點已於114年6月19日發布,並開始受理補助申請,補助比例49%,每車補助裝置設備以2,000元為上限,有補助需求之業者,應於114年8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公路局最後強調,透過駕駛資訊管理機制了解駕駛人勤務及駕駛時間,協助業者加強系統化管理,並避免不合理行程規劃,更能保障駕駛權益及維護旅運安全,為更臻提昇國內遊覽車行車安全及完善業者營運環境,公路局期盼持續結合各界力量共同努力,提昇遊覽車營運安全。
針對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所稱強制要求加裝其他設備及額外負擔資料通訊月租費一事,公路局說明,駕駛識別規範之要求,是指應由車輛端即時回傳駕駛資訊至業者設置之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由該系統隨車輛GPS訊號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至本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若業者採取之駕駛識別方式符合上開功能要求,並未限制採用何種型式或設備規格,至於回傳駕駛資訊之傳輸費,經洽詢車機系統商表示駕駛資訊係透過既有GPS訊號回傳,無須增加額外通訊傳輸費用。
另公路局表示,若業者有加裝相關設備之需求,為協助業者裝置,該局已有辦理配套補助作業,相關補助作業要點已於114年6月19日發布,並開始受理補助申請,補助比例49%,每車補助裝置設備以2,000元為上限,有補助需求之業者,應於114年8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公路局最後強調,透過駕駛資訊管理機制了解駕駛人勤務及駕駛時間,協助業者加強系統化管理,並避免不合理行程規劃,更能保障駕駛權益及維護旅運安全,為更臻提昇國內遊覽車行車安全及完善業者營運環境,公路局期盼持續結合各界力量共同努力,提昇遊覽車營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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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運輸組組長梁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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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3070123分機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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