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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會計法規輯要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管理要點(修正核定本)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管理要點(修正核定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19日主人中字第1051001564號
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派免遷調、考績(成)、獎懲、訓練,除適用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之派免遷調,由交通部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派。
三、本公司會計處經營職第十一職等及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航空站轉調且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佐理人員,由交通部會計處核派;本公司會計處並按月編製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情形月報表,報請交通部會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四、本公司會計處營運職第十職等以下及本公司分支會計機構之從業人員派免遷調,由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核派。
五、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會計或相關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二年以上者;或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四年以上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會計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六年以上者。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依本公司人事規章進用並具該職階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六、本公司會計處經營職第十一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會計或相關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會計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四年以上者。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四年以上者。
(四)依所在機構人事規章進用並具該職階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七、本公司會計處營運職第七職等至第十職等佐理人員,及本公司分支機構營運職第七職等至第十職等會計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依所在機構人事規章進用並具該職階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分支機構會計主辦人員因職責繁重,其職位列經營職第十一職等以上者,其派用資格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八、本公司會計處及本公司分支機構專業職第六職等以下會計佐理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派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會計職務或相關主計職務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會計審計或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依所在機構人事規章進用並具該職階職等之任用資格者。
九、本公司會計處及本公司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考績(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由交通部會計處初評,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二)交通部會計處核派之佐理人員,由本公司主辦人員初評,報請交通部會計處核定。
(三)本公司核派之會計人員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由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逕行核定並報交通部會計處備查。
前項考績(成),應依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職員之考核規定,及主計人員考績(成)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公司會計處及本公司分支機構會計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及由交通部會計處核派之佐理人員,由交通部會計處核定。
(二)本公司核派之會計人員及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由本公司會計處主辦人員核定。
前項獎懲,應依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職員之獎懲規定,及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按月編製獎懲月報表彙報交通部會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十一、本公司會計處及本公司分支機構會計人員除奉行政院主計總處調訓,或由交通部會計處調訓,或保送至有關學校或訓練機構參加會計業務之在職訓練外,並得參加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業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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