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頒規定
發布日期:114-02-25
分類:
本部95年3月23日交稽字第0950002890號函頒布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重大招標案件作業注意事項及本部95年5月4日交稽字第0950004656號函補充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本部95年3月23日交稽字第0950002890號函頒布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重大招標案件作業注意事項及本部95年5月4日交稽字第0950004656號函補充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關於旨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開標、議價、議約及決標過程應全程錄影及錄音」一節,為強化採購作業嚴密機制設計,本部各部屬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案件時,於開標、議價、評選、議約及決標過程應全程錄影及錄音,並將錄影錄音檔案併同紀錄歸檔,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
三、本部所屬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時,均應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遵守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相關規範。
四、旨揭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毋須再行填報「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重大招標案件摘要表」。
二、關於旨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開標、議價、議約及決標過程應全程錄影及錄音」一節,為強化採購作業嚴密機制設計,本部各部屬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案件時,於開標、議價、評選、議約及決標過程應全程錄影及錄音,並將錄影錄音檔案併同紀錄歸檔,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
三、本部所屬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時,均應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遵守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相關規範。
四、旨揭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毋須再行填報「交通部所屬各機關(構)重大招標案件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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