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服訴願決定之救濟途徑。
提起行政訴訟: 依現行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救濟分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二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再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