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須知
分類:
七、提起訴願之期間限制。
人民對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或各縣市政府涉及交通行政事務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送訴願書。
人民因本部所屬各機關或各縣市政府涉及交通行政事務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送訴願書。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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