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與申請書
分類:法令與申請書
交通部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所涉公共設施維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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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通部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所涉公共設施維護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監督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稱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提昇公共設施管理品質,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國家賠償相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本要點維護該公共設施及檢討責任。
三、所屬機關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應即時改善或修復﹔無法立即改善或修復者,應依附表一提出附執行時程之具體改善計畫,函送本部列管,並於計畫完成後通知本部解除列管。
四、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必要時,應就是類事件通盤檢討,並通知所轄機關,防止再次發生。
五、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若公共設施之欠缺,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過失者,無論國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或對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應負責任之人,應向其求償。
所屬機關應將前項之求償結果,依附表二所載格式函送本部。
十二、交通部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所涉公共設施維護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監督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稱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提昇公共設施管理品質,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國家賠償相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本要點維護該公共設施及檢討責任。
三、所屬機關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應即時改善或修復﹔無法立即改善或修復者,應依附表一提出附執行時程之具體改善計畫,函送本部列管,並於計畫完成後通知本部解除列管。
四、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必要時,應就是類事件通盤檢討,並通知所轄機關,防止再次發生。
五、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若公共設施之欠缺,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過失者,無論國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或對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應負責任之人,應向其求償。
所屬機關應將前項之求償結果,依附表二所載格式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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