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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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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流程圖

本部辦理訴願案件之流程,簡要說明如下: 1. 接到訴願書後,先程序審查,如訴願書之內容有欠缺,先限期20日,請訴願人於期限內補正。例如:欠缺訴願人之簽章、欠缺原處分書或訴願具體理由等。 2. 於訴願理由書內容完備後,請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0日內就訴願理由予以答辯,並檢具相關卷證俾供辦案之參考。 3. 就訴願人與原處分機關雙方所提之相關理由、事證予以詳查。 4. 承辦人繕擬訴願決定初審意見,呈送本會核稿人員審覆其妥適性。 5. 送請3位訴願委員複核,並表示專業意見。 6. 承辦人簽請提交訴願審議委員會大會審議,並安排議程。 7. 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就訴願案件進行審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意見同意後審議決定。 8. 本會承辦人再依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擬具訴願決定書呈核。 9. 訴願決定書送請本會秘書室打字、校對、用印及發文。 10. 訴願決定書掛號送達予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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