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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11-03-07

發布單位:秘書處

分類:監理

針對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施行日期,交通部回應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通常會涉及有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監理系統修改、員警執法訓練、教育宣導等事宜,所以條例第9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次新修正條文因為需配套修正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二子法才能完整實施,所以於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後,交通部於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25日召會研商討論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後,即依法制作業程序於111年2月14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預告期依規定為60日至111年4月17日),至預告期滿後即會續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交通部積極辦理並沒有特別拖延,但會再與內政部檢討更簡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會銜作業程序。

二、另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機車駕駛臨停穿雨衣相關新聞,依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交通警察依現行規定即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舉案件亦適用之。故本案民眾檢舉臨停案件,交通部將儘速瞭解並洽原舉發警察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免予舉發。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也會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執法單位依處罰條例規定妥為審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處理。
 

  • 聯絡人
    路政司趙晉緯科長
  • 聯絡電話
    02-234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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