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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10-07-25

發布單位:航港局

分類:海運

航港局澄清並無「船員丟包臺灣港口暴增」情事 已積極提供受困船員相關協助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船員丟包臺灣港口暴增」,交通部航港局今(25)日澄清說明,107年迄今,於我國海域發生因船舶發生問題或船上勞資糾紛,導致船上船員滯留之外籍船舶共有6艘,分別為107年1艘、108年3艘及109年2艘,110年無新增船舶,其中4艘船舶脫困與離開臺灣港口,並無「船員丟包臺灣港口暴增」情事。針對該等船舶,航港局已本於人道立場及港口國角色,會同國際運輸勞工聯盟ITF、法扶律師積極提供船上滯留船員飲食用水等人道救援,建立聯繫管道與法律援助,協助將船上之外籍船員順利遣送返國。航港局並呼籲船旗國、船員國及船東應依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規定,妥善處理船員薪資爭議,保障船員權益。

航港局表示,目前停留在臺北港之貝里斯籍德運輪,於烟花颱風前該局已安排德運輪移泊至內港平穩水域處,船上船員經疾管署確認健康狀況後,4名船員留守船上,另4名船員已入境及入住防疫旅館。航港局也正會同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TF)協助要求船東及P&I保險公司出面處理船員薪資問題,並積極洽詢法律顧問研議依商港法裁罰,將船舶移送行政執行之可行性,以維船員權益。另外原擱淺於彰化外海之獅子山籍米達斯輪(已改名為星富輪)業已脫困,目前在高雄港維修,船上2名緬甸船員刻正安排搭乘專機返國。

航港局進一步表示,依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規定,滯留船員之遣返費用應由船東應負擔,未能處理時應由船旗國,其次為船員國安排船員遣返事宜,針對滯留我國海域、港口船舶,航港局已建立滯留我國海域外籍船舶與疑似人口販運之援助、通報機制,即時掌握船員在船狀況,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協助,滯留船舶之船旗國、船員國應依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規定善盡督促船東履行給付船員薪資及照顧船員責任,共同維護船員權益。

  • 聯絡人
    船員組 林澄政 科長
  • 聯絡電話
    02-897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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