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97年8月27日交秘字第0970007817號函訂定
民國105年5月17日交秘字第1055005337號函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得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單位及各機關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本部研究發展工作,由秘書室負責推動;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研考業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 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各機關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五、本部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研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如有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不符者,應確實督導改進。
六、本部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書面或實地查訪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七、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或辦理研究計畫經評估成效良好者。
八、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九、前點第一款所稱發給獎金之數額,團體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個人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但本部所屬各機關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前已訂有自行研究評獎獎金基準者,從其基準。上述獎金費用,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函頒實施後,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修正時亦同。
本部所屬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各該機關研究發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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