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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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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須知

分類:

六、提起訴願之注意事項。

● 訴願人如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願,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訴願人如係法人,提起訴願時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法人之代表人,並加蓋公司及其代表人戳章。
● 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亦須填寫所選出之3人以下(1人、2人或3人)為代表人。
● 『代理人欄』應填具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並應附具訴願之委任書
● 『原行政處分機關欄』應將原處分機關全銜填入。
●¨ 『訴願請求欄』填寫: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或原處分應作如何之變更等。
● 『事實』與『理由』兩欄應簡明扼要。
● 檢附證物或附件,應書明名稱及字號。其證件為正本、副本或抄本,並應敘明。如係抄本並應在抄本上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並蓋章負責。
● 檢附證件中「原行政處分書」請附影本或載明處分書日期、文號。
● 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
● 訴願人須將訴願書正本乙份送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不是以郵戳為憑,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來判定訴願是否逾期,逾期將不予受理。
● 如時間來不及,得先不具理由以書面聲明訴願,惟需於30日內補正具完整理由之訴願書。
●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20、22、56、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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