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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人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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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

發布日期:106-04-11

分類:兼職事項

發布單位:人事處

106年起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經費規定

人事總處106年3月15日函以,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略以,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原可以依法請領差旅費,惟部分財團法人預算書中編列董監事之車馬費、兼職費或出席費不同名目之預算,俾免浪費公帑浪費並撙節開支,故要求106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爰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上開決議事項辦理。

相關附件:
  • 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
    • 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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